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张磊磊,男,1984年6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磊诉被告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1元,由原告张磊磊承担。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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