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吉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9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439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69年5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霞、赵泽辰,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一般代理。
被告:吉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吉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忠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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