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娟诉郭红超、第三人洛阳海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9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李文娟,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淑芳、蒋川,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红超,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生。
第三人:洛阳海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娟诉被告郭红超、第三人洛阳海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8元由原告李文娟承担。
代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焦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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