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张麦堆,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
原告:李月芬,女,汉族,1955年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爱茹,女,汉族,1957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宇宁,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麦堆、李月芬诉被告岳爱茹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麦堆、李月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焦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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