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峰诉白振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8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2035号
原告刘鹏峰,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建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振国,男,1967年9年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启蒙,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峰诉被告白振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鹏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鹏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丽君
审 判 员  任智昌
人民陪审员  郭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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