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晓锋诉张运交、裴现彬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7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1741号
原告呼晓锋,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
被告张运交,男,汉族,1966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裴现彬,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晓锋诉被告张运交、裴现彬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运交、裴现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呼晓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晓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任智昌
人民陪审员  郭 亮
人民陪审员  罗晶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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