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安与熊建林、李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6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吴长安,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告熊建林,男,55左右,汉族。
被告李军,男,60左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安诉被告熊建林、李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安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长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83元,由原告吴长安承担。
代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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