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395号
原告吴万伟,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孙军伟,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伟诉被告孙军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万伟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万伟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万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1.5元,由原告吴万伟承担。
代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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