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何宏伟,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军乐,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蒋军清,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安民,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宏伟诉蒋军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宏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军清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动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宏伟撤回对被告蒋军清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征收后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李 芳
审判员 :姚光辉
陪审员 :李艳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王 丽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