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6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郭嘉、张燕锋,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士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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