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62号
原告代灵芬,女,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
被告武电卫,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
原告代灵芬诉武电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灵芬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灵芬撤回对被告武电卫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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