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604号
原告卢占选,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
委托代理人姚福来,耿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学联,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盐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占选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占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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