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穆利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5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姚晓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穆利明,女,汉族,1973年7月29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利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5元减半收取2652.5元,由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冀翠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屈 欢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