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68-1号
原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被告夏磊,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寿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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