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瀍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邹如刚,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杨旭耀,男,成年,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如刚诉被告杨旭耀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如刚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如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如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邹如刚承担。
审 判 长 刘家定
人民陪审员 郑广林
人民陪审员 李志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代书 记员 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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