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3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朱某某,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宋玉东,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某,女,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家定

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

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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