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占敏与马仁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3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96号
原告:赵占敏,男,汉族,1963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勋,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仁礼,男,回族,1949年12月9日生,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赵兵、薛景书,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敏诉被告马仁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敏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占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73元,减半收取12986元,由原告赵占敏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鸿
代审 判员  李雅然
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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