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张发秀,女,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宋玉东,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凤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彦章、胡南,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冯连福,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代理人胡南,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浩,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张发秀诉被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物流公司)、被告冯连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理后,原告张发秀撤回对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发秀委托代理人宋玉东、被告蚂蚁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彦章、被告冯连福委托代理人田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发秀诉称:2011年10月10日5时1分,被告冯连福驾驶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的冀FB9357号东风半挂牵引车牵引冀F0K53挂车沿九都东路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原告张发秀由南向北步行,当双方行至该地点时,货车车厢右侧中部下端与张发秀肢体接触,尔后货车右后轮碾压张发秀双腿,造成张发秀受伤,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瀍河交巡警大队作出(2011)字第00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结论为:被告冯连福负全部事故责任,原告张发秀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张发秀将以上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2013年1月10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瀍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以上被告已履行完毕。该判决书对原告护理认定暂定两年,在此期间由原告的外甥女黄华进行护理,现已满两年。2014年5月23日由洛阳鑫正司法鉴定所对张发秀护理人数、期限的医疗评估作出洛鑫正司鉴所(2014)医评字第46号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张发秀需一人长期护理,所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以上被告支付原告的护理费用。请求: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人民币75916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蚂蚁物流公司答辩称:1、原告所主张护理费759160元赔偿标准不实,答辩人不予认可,原告的赔偿系数为50%;2、原告所主张护理费用赔偿期限为18年,我方不予认可,我方请求法院按照每两年赔偿一次进行判决;3、原告所主张陪护费的标准应按照每天50元计算。
被告冯连福答辩称:同蚂蚁物流公司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0月10日5时1分,被告冯连福驾驶所有权人为蚂蚁物流公司的冀FB9357号东风半挂牵引车牵引冀F0K53挂号通华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沿九都东路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原告张发秀由南向北步行,当双方行至华林路九都路口时,货车车厢右侧中部下端与张发秀肢体接触,尔后货车右后轮碾压张发秀双腿,造成张发秀受伤。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瀍河交巡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11)第00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冯连福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张发秀不负该起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张发秀入住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双下肢碾挫伤;3、双足外伤;4、右侧髋部外伤;5、胸部外伤。2011年10月13日原告转入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入院诊断为:1、双下肢多发伤术后:⑴双小腿皮肤脱套伤术后;⑵左大腿中上段外侧皮肤剥脱伤;⑶右大腿软组织严重挫伤;2、盆骨骨折;3、胸部闭合性损伤。原告于2011年曾向本院起诉蚂蚁物流公司、冯连福、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要求赔偿,该案中经鉴定张发秀右下肢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左下肢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本院(2011)瀍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745号判决)判决: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张发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40000元;2、被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发秀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通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46990.71元(已扣除被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290000元);3、驳回原告张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745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已经对原告张发秀后期护理费计算两年。本案中原告主张由外甥女黄华护理并申请证人黄华出庭作证,同时提供黄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户口本,黄华系原告张发秀的外甥女,被告蚂蚁物流公司和冯连福对证人黄华证言持异议。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蚂蚁物流公司认可冯连福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本案诉讼前,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原告委托出具医疗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张发秀需1人长期护理,原告支出鉴定费600元。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蚂蚁物流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洛阳陇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并出具洛陇平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71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27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发秀目前的情况存在部分护理依赖,需1人长期护理。原告支出鉴定检查费780元。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冯连福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发秀不负事故责任,事实清楚。本院745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原告的后期护理费计算两年,27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目前情况存在部分护理依赖需一人长期护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期护理费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因交通事故是被告冯连福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故由被告蚂蚁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右下肢伤残等级为六级,左下肢伤残等级为九级,27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存在部分护理依赖需一人长期护理,被告蚂蚁物流公司承担责任比例酌定为50%,结合原告年龄、健康状况、伤残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后期护理期限暂计算10年,如果期满后原告仍需护理,原告可另行主张。原告申请证人黄华出庭作证,因证人黄华与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其证言不予采信。原告的护理费标准可参照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十年护理费共计为人民币290410元,由被告蚂蚁物流公司承担50%(29041元/年×10年×50%),即人民币145205元。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发秀后期护理费(十年)人民币1452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95元、保全费3770元、鉴定费检查费1380元,共计9445元,由原告张发秀负担3770元,被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675元(被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晓芬
人民陪审员 姚保平
人民陪审员 蔺红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书 记员 徐晓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