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依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2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45号
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花园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钱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士兵,男,汉族,1953年3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北2号院17栋2门502号。
被告刘依强,男,汉族,38岁,住洛阳市瀍河区鑫鑫花园15-1-502。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依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献功
审 判 员 郭 赟
代审判员 王玉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刘夏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