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321号
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聪聪,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盛果,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生,住洛阳市。
被告:谢玉玺,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生,住孟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果、谢玉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审判员 李雅然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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