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仙桃市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2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瀍民初字第302-1号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跃立,执行董事。
被告仙桃市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曹军,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仙桃市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18日,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冀翠红
审  判  员 陈寿卫
人民 陪 审员 孙爱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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