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杏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1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瀍河区洛常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聪聪,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河南省嵩县白河乡白河街村黄柏沟组18号。特别授权。
被告王杏利,女,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大庆路16栋1门104号。
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杏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审判员  王玉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刘夏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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