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9号
原告:郑某,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牛荣安、莫丽红,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3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永钢,洛阳市西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89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郭荣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常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