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205号
原告:王元元,女,1987年3月7日出生。
被告:河南鼎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亚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元诉被告河南鼎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元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元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元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3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员 刘军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