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4组。
法定代表人赵卫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银城商务港。
负责人肖香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校铭,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审判员 王玉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刘夏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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