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0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瀍民初字第1088号
原告段某某,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居业美丽家2期9号楼2-302号。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59年1月10日生,住址同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冀翠红
人民 陪 审员 吕秀霞
人民 陪 审员 孙爱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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