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曾与李楠、靳永强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20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冯晓曾,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住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一组。
被告李楠,男,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东关大街70号院5号楼1单元301室。
被告靳永强,男,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洛阳第三十二中东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曾诉被告李楠、靳永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晓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晓曾负担。
审 判 员  郭 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刘夏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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