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刘晨帆,男,1994年8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郎新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超,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书,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晨帆诉被告王金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晨帆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晨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晨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6.50元,由原告刘晨帆承担。
审判员 常跃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可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