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焕枝与赵灵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1:19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黄焕枝,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偃师市人,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汪彩霞,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灵霞,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治安,偃师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焕枝诉被告赵灵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黄焕枝补交诉讼费,黄焕枝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依法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黄焕枝负担。
审 判 长  张孝良
审 判 员  李 宣
人民陪审员  宋蓓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洁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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