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燕京与彭楚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19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乔燕京,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生,职业程序员,住郑州市。
被告:彭楚博,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住偃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燕京诉被告彭楚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燕京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燕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燕京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 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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