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马鸿飞,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展雷,男,1989年5月8日出生。
被告:李梅玲,女,1949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王龙生,男,1972年9月4日出生。
被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吉快速通道两侧。
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龙生,该公司员工,身份同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90号。
代表人:王汉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
代表人:赵松淼,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涛,该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鸿飞诉被告张展雷、李梅玲、王龙生、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鸿飞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鸿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鸿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鸿飞承担。
审 判 长 袁玲玲
审 判 员 常跃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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