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陈晓华,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俊超,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中杰,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刘文利,吉中杰之妻,1969年5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华诉被告吉中杰、刘文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华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晓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
人民陪审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应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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