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魏振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金友昌,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福,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审判员 范新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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