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161号
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翠英,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翠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长 刘军杰
审判员 李小燕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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