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丰波与刘鹏飞、王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1:18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069号
原告:邢丰波,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鹏飞,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河南省嵩县人。
被告:王香琴,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中心医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丰波诉被告刘鹏飞、王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丰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邢丰波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张杨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应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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