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20号
原告:柴某某,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玉东、宋洋,洛阳市老城区西北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应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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