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135号
原告:杨华,男,1984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玉东,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向东,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
被告:洛阳精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豪,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诉被告靳向东、洛阳精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杨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邓 涛
人民陪审员 任永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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