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董联华,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
被告:张建东,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联华诉被告张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联华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联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联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董联华负担。
审 判 长 贾 伟
审 判 员 常跃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可可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