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沈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1:18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吉快速通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芳芳,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沈建华,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元,由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审判员 余 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任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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