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耶赐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建苍、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1:18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洛阳耶赐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310国道营庄段洛阳钢材城3排9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苍,男,1964年8月2日出生。
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香鹿山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建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耶赐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苍、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耶赐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耶赐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洛阳耶赐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88元,由原告洛阳耶赐海商贸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群
审 判 员  范新生
人民陪审员  任永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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