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吉快速通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梁芳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富堂,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富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3.50元,由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志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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