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和记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1:18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该公司粮油干调部经理。
被告:和记亮,男,1976年9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和记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元,由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邓 涛
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应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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