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年申请白松叶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1:17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233号
申请人:李延年,男,193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曙亮(李延年之子),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
被申请人:白松叶(李延年之妻),193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延年申请被申请人白松叶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被申请人白松叶于2015年2月16日去世,申请人李延年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延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延年撤回对被告白松叶的申请。
审判员  刘松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柴进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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