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86号
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国安,该公司(货)十一分公司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跃林,该公司法制处副处长。
被告:万纪坡,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纪坡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宣
人民陪审员 宋蓓蕾
人民陪审员 邹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洁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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