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新华与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林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1:17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328号
原告:田新华,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营庄村。
法定代表人:聂万里,经理。
被告:林贵荣,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华诉被告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林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新华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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