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九龙宾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1:17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395号
原告:洛阳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744厂家属院10栋3门5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长河,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九龙宾馆,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谢五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九龙宾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君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志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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