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朱建军,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马义山,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军诉被告马义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军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建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朱建军负担。
审判员 贾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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