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多乐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天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蒋文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1:17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洛阳市多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国芳、辛秋霞,洛阳市西工区金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天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蒋文真,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多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天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蒋文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多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多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洛阳市多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应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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