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河南正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矿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昌元、郭满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洛阳宝煊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卫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宝煊工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正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河南正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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