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胜利与郭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17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曹胜利,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
被告:郭自强,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曹胜利诉被告郭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郭自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洛阳市老城区南关公安家属院,且本案借款合同发生在洛阳市宜阳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借款合同履行地的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郭自强的户籍所在地为洛阳市宜阳县柳泉镇上于村4组,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为洛阳市宜阳县,该两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郭自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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